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节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