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