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