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