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区内加工企业将区内加工的制成品、副次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非保税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