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一章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完善海关对保税区的监管,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税区,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实施监管。 第四条 保税区内仅设置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 第七条 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海关法的规定进行检查、查验。 第八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区。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