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的,由非保税区企业向当地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