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对所含境外运入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实的,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