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