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在保税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保税区商品的展示活动,展示的商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