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对保税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当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