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条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对代表机构拟任和现任首席代表进行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判断其工作能力的因素之一。 前款所称“代表机构”包括已设立的代表机构和申请设立过程中的代表机构。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