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2015年) 清晰功能定位。坚持保险中介在保险交易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保险合同缔结履行各环节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基本职能定位。坚持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畅通信息、降低成本、促进效率的重要功能。坚持发展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清晰功能定位。坚持保险中介在保险交易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保险合同缔结履行各环节提供服务、取得报酬的基本职能定位。坚持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发挥畅通信息、降低成本、促进效率的重要功能。坚持发展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
改进准入管理。对专业中介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的准入程序,降低注册资本标准,实行公估机构注册资本认缴制;推行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分类制度,区分全国性和区域性机构两种类型,建立相应准入要求;适时推进专业代理和公估机构对外开放,扩大外资经纪机构经营范围。对兼业代理机构,坚持商业企业性、窗口便利性、业务兼营性和主业相关性准入标准,实施行业准入清单和代理险种目录,实行法人机构申报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对个人代理人,完善执业登记制度。
加强退出管理。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标准与程序,逐步形成机构自主退出和监管强制退出有机结合的退出机制。丰富市场退出政策工具,开展经营连续性审查,规范许可证到期换发审查,强化退出标准硬约束,加强执法查处,实现应退尽退,限劣扶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