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二十一、 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二十一、 二十一、 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每年年底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次年的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保监会。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资产组合、投资损益的计算和分配、责任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对产品经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必要时,保监会可临时要求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十、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