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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2008年) 十、

十、 投资型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和修改,并报送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时,除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客户手册。 (二) 宣传材料。 (三) 拟定的销售期间、销售区域和销售规模。 (四) 产品成本的情况。 预定型产品的成本说明材料应包括:保险费率、产品的满期给付收益率和银行代理手续费、业务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比例,以及据此计算得出的产品盈亏平衡点。 (五) 保险公司最近3年的整体经营情况。 (六) 已有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的,已销售产品经营情况的报告。 (七) 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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