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十二)

(十二) 加强保险监管互联互通,推动我国保险监管标准和技术输出。借助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等平台,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保险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双边、多边监管合作机制,宣讲“丝路故事”,争取沿线重要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保险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持,优化企业“走出去”的政策环境。推进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的国际化,提升其国际影响力,力争成为新兴市场和亚洲地区代表性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等效评估。继续组织“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与合作研修班”,将其打造为国际监管合作的精品项目。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积极开展监管技术合作和技术援助。向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反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监管实际与经验。增强我国对国际监管规则的影响力,建设我国保险业国际合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