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九)
(九) 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支持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多种方式参与“一带一路”重大项目建设。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一带一路”重大投资项目,促进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支持保险机构通过投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其他金融机构推出的债权股权等金融产品,间接投资“一带一路”互联互通项目。推动保险机构不断提高境外投资管理能力,进一步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国别范围,完善境外重大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积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服务,发挥撬动融资的杠杆作用,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多样化的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