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1)本议定书仅在一个法文原本上签字,并递交瑞典政府保存。
正式文本得由总干事与有关政府协商后,以英、德、意、葡、俄、西以及大会指定的其他文字制定。
如对各种文本的解释有不同的意见,应以法文本为准。
本议定书在斯德哥尔摩继续开放签字到一九六八年一月十三日止。
总干事应将经瑞典政府证明的本议定书签字的副本二份,分送所有本同盟成员国政府,及要求得到这个文件的其他国家政府。
总干事应将本议定书交联合国秘书长登记。
总干事应将签署、递交批准书、加入书和各该文件中包括的或按第二十条第(一)款第(3)项提出的声明、本议定书任何条款的生效、退出通知书以及按第二十四条提出的通知等,通知所有本同盟成员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