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十八条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为了进行一些旨在改善本同盟制度的修改,本公约应交付修订。 为此,应陆续在本同盟一个成员国举行本同盟成员国代表会议。 对第十三至第十七条的修订,按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