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 第十条之二

第十条之二

本同盟成员国必须对各该国国民保证予以取缔不正当竞争的有效保护。

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特别禁止下列情况:

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在经营商业中利用谎言损害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的信誉的;

在经营商业中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使用目的或数量发生混乱的表示或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