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第十条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考核的办法和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