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中央有关机关应当会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事项范围作出书面解释:

目录内容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

有关事项在目录中没有规定但符合正文规定情形,需要明确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

不同保密事项范围对同类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情形。

保密事项范围的解释和保密事项范围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