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