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