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三章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