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三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 引用法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