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