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