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