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保安培训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保安培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保安培训机构依法终止的; 《保安培训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