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保安培训机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