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