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