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节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五十八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节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五十八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