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节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节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五十五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