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四条 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