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