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