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对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