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和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