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备案 第五十二条 已经备案的保健食品,需要变更备案材料的,备案人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