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注册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