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提出拟纳入或者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议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
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
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
原料名称,必要时提供原料对应的拉丁学名、来源、使用部位以及规格等;
用量范围及其对应的功效;
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范围和相应的检测方法、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相关说明、注意事项等;
人群食用不良反应情况;
纳入目录的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建议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还需要提供调整理由、依据和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