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