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