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第八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与境外接收方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