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地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处理者数据出境活动的指导监督,健全完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优化评估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发现数据出境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的,要求数据处理者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对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