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 第三十七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