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