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