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5月19日发布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