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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5月19日发布的《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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