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